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丙村(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北外环北鄄七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舒,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