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财保33号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孙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FAT8B09。
负责人:陈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北外环北鄄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493024704X。
法定代表人:王舒,总经理。
被申请人:鄄城御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舜耕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DEMRG3X。
法定代表人:赵广春,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鄄城御泽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菏泽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杜 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