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6民初891号
原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民,鄄城古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北外环北鄄七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493024704X。
法定代表人:王舒,经理。
被告:***,男,42岁,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张建国,男,50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告:王士钦,男,48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告:***,男,60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被告:王文贺,男,47岁,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原告***诉被告鄄城恒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建国、王士钦、***、王文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王家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瑞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百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