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莱芜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2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05854.50元,案件受理费4388元,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支付欠款19521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郭丰国
审判员 鲁爱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