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276号
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972954XX。
法定代表人:梁尚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申请人莱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万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提取、转账或者其他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