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吴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2553号
原告: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某。
被告:吴某。
被告:刘某。
原告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时旭
人民陪审员刘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