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92605571B,住所地梁山县城后寨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豪德商贸城M区。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金冠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