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砼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02民初2393号 原告:聊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73652.5元及违约金(以2073652.5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明确违约金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算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混凝土供应,被告承建了聊城新时代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2#车间项目工程,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设。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该项目均与被告方对账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满一个月,到结算时间。原告方多次催促付款至今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管辖为销货方人民法院管辖,故诉至法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请。 被告国恒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销货方、乙方)与被告国恒公司(购货方、甲方)签订了《聊城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聊城新时代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车间,合同工期1年;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预拌混凝土订货单,混凝土标号:C15:430元/m3、C20:440元/m3、C25:450元/m3、C30:460元/m3,C35:475元/m3、C40:495元/m3,以实际对账方量为准;合同货款的支付与结算自供砼之日起,主体浇筑完工后,付发生总砼款的60%,车间、地面供砼完工后付发生砼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100%;违约责任因购货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结算的,销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商砼;购货方除支付全部货款外,仍然应按已发生全部货款承担月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销货方追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原告**砼业公司自2019年10月27日起陆续向国恒公司施工地供应商砼,共计12457.5方量,金额共计5773652.5元,***和**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12月8日对上述欠款数额予以核实确认;***和**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30日签收了**公司为国恒公司开具的发票,总金额为5773652.5元。被告国恒公司共计给付原告**公司货款3700000元,尚欠2073652.5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聊城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商砼款统计表、发票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聊城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购销合同、商砼款统计表、发票签收单、微信聊天记录,能认定被告国恒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2073652.5元。现原告**公司诉求被告国恒公司给支付尚欠货款2073652.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恒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以最后开具发票签署日即2021年6月30日起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算之日止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砼业有限公司货款2073652.5元; 二、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砼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73652.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房 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