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聊城市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130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172234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