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34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聊城市明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130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1722349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明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