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909号
原告:滨州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付翟***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书面说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