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909号 原告:滨州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柳堡镇付翟***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书面说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源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