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52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3MNXCR5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1309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聊城安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8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