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保51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2号浩悦澜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辉达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