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81财保466号
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孟庄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北路聚鑫旺园3号楼3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新盛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12号浩悦澜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汉族,住临清市。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临清市众合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万元或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