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1716号
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西京济路南昌庭花园9号楼1单元3层00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团结路广泽水映城14#-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晓,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飞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红旗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县飞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4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