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427号
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西京济路南昌庭花园9号楼1单元3层00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团结路广泽水映城14#-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晓,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飞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红旗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登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县飞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068号,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