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1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路西京济路南昌庭花园9号楼1单元3层00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王伟,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674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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