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被告:孙明超,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东侧(金冠大道)D-01号。
法定代表人:南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孙明超、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6元,减半收取计3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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