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73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西瑞利昌庭花园9号楼1**3层0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MA7MLCBK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西京济路南昌庭花园9号楼1**3层0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2233072R。 法定代表人:孙**,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卓越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名下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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