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兵、**,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前道口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9950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石梁头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临沂金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存启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