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永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可兴。
委托代理人金光明。
被告浙江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太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吕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