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齐河县。
本院在执行(2015)齐法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2015)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8日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齐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