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