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康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5255号 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齐河县XXXXXXXXX的款项2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土地、楼房、银行存款等予以保全。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齐河县XXXXXXXXX的款项215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包括土地、楼房、银行存款等),以上保全总价值为21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