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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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215执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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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梅花山街道办事处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05309068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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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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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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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