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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鲁0215执3614号 ??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梅花山街道办事处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053090687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80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