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03执保6号
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飞翔,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大道西侧、湘江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诚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8)鲁1003民初66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1月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