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59号
原告:***,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月,山东舜天(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俊。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
原告***与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郐美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