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140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乔宗桂,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39544974。
法定代表人:于文俊,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乔宗桂、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