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281民初4308号
原告:青岛金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大西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06906269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395449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金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前向原告青岛金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83913元。
二、案件受理费949元,保全费859元,由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5月12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如被告青岛登海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则原告青岛金海华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四、原告青岛金海华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