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47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510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鲁0203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或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