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383号
申请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510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34,622.22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4,622.22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