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613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甲26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汉族,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