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运。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5347元,执行费58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8年3月29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408602元,扣缴执行费583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