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执保239号
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高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396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名下鲁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鲁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一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