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

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950号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召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平,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负责人:胡庆游,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辰士,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姗姗,上海蓝白(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优企外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丽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永,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青岛优企外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伤残赔偿金320000元、医疗费用17361.27元、住院津贴840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贷款基础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优企外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青岛优企外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青岛优企外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187元,退还原告3162元。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