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国际工业园昊宇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86782958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男,汉族,1985年12月10生,住胶州市,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2022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鲁0281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