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683号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街道国际工业区昊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2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