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辖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时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镇国际工业区昊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辖10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涉案承揽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胶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对该约定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被上诉人青岛昊宇重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胶州市,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称约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鉴
审判员*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