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614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珂,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叶县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九龙路中段祥和商务中心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27296124311。
法定代表人:李狗秦,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叶县建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提交撤诉申请,且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