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81执恢115号
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626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德文
书记员  郭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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