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民申1873号
再审申请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28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起 审 判 员 张光荣 审 判 员 程 林
法官助理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