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4547号
原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洋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闫炳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星,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政务区民富路97号公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桢,总经理。
原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与被告济南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施工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6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由原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栗     伟     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雪 书记员孙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