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终2185号
上诉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平同富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添珍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刘 洋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