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与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09号
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阳光小区商铺东一区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693774B。
法定代表人:任朝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406D。
法定代表人:闫炳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润邦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7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淄博鲁青公路沥青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申孝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