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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83民初595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俊,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752835717。
法定代表人:纪同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俊、被告正大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原告予以协助,因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200元/天、登报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原告被招聘到被告处工作,从事电焊、维修、抹灰等工作,期间原告的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均在被告处使用。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等,2018年6月原告申请仲裁,后双方协商处理,被告支付了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现在已经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扣留原告的上述两个证未返还。
正大同公司辩称,原告自2016年起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公司组织原告培训取得了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上述二证存放在公司,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同意为原告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正大同公司职工,期间,被告组织原告进行培训,原告经学习取得了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上述二证件取得后,由正大同公司负责保管、使用,现已丢失。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享有所有权,被告正大同公司在保管、使用原告证件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证件丢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为原告补办上述二证件,原告予以协助,因补办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公告费等由原告负担,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如因补办证件导致误工,被告应支付误工费200元/天,因误工尚未实际发生,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持据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原告***补办电气焊接(切割)工证、抹灰镶贴证,原告***予以协助;因补办上述证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登报公告费等由被告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青岛正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宁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