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68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翼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307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3362240753。
法定代表人:王天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朋,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鲁北钢铁城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76807592T。
法定代表人:解忠新,经理。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翼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翼龙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在(2021)冀0983执209号案件中应得的案件款2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翼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