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异13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庆云县东岳大街以东、天庆科技以北,法定代表人:解忠新。
被执行人: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昆仑东路**,法定代表人:马立民。
被申请人: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代表人:马立民,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山,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经济开发区昆仑东路**人:马立民。
被申请人:武汉盛诚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德清,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经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高创中心**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的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约基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北京约基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德州约基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武汉盛诚泰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经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12月18日异议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经审查,异议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建强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