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1623民初2212号
原告:山东欣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北环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庆云县东岳大街以东、天庆科技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灵电气公司)与被告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彩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灵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欣灵电气公司与鑫达彩钢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2.判令鑫达彩钢公司返还预付款87195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三、判令诉讼费、保全***达彩钢公司承担。在庭审过程中,欣灵电气公司变更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鑫达彩钢公司返还预付款871950元、安装费10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81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9日,欣灵电气公司与鑫达彩钢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欣灵电气公司***彩钢公司采购钢柱、钢梁、系杆等钢架。在合同中双方对产品的材质、数量、单价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并约定自2022年7月10日开始交货,2022年7月30日全部交完。合同签订后,欣灵电气公司按约支付预付款871950元。***彩钢公司未能接约履行交货义务。基于供货合同,欣灵电气公司与鑫达彩钢公司同时签订了劳务分包安装合同,现因鑫达彩钢公司违约致使供货合同无法履行,劳务分包安装合同签订目的无法实现,因供货合同无法履行,要求鑫达彩钢公司将劳务分包安装合同中的10000元给予退还。鑫达彩钢公司的违约行为己给欣灵电气公司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此诉讼。
鑫达彩钢公司辩称,2022年5月29日,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鑫达彩钢公司作为合同供货方正在积极履行过程中,之所以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交货义务,应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客观情形“造成的工程延期,工期则相应顺延”。同时,鑫达彩钢公司正在积极履行合同、已完成大部分合同货物的生产任务,且具备了交付条件,只是由于欣灵电气公司拒绝接收,才导致无法交付而已。因此,欣灵电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在本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也没有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同时,鑫达彩钢公司没有在约定的履行期间交付货物,具有不属于其过错的“造成的工程延期,工期则相应顺延”的客观情形,即其不存在违约事实、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鑫达彩钢公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且已经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条件。因此,解除《供货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维护交易安全、兼顾合同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依法驳回欣灵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鑫达彩钢公司肯定会在合理期间,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双方合同权利的实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29日,欣灵电气公司(需方)与鑫达彩钢公司(供方)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欣灵电气公司从鑫达彩钢公司处采购钢柱、钢梁、系杆、水柱撑、隅撑、撑管、檩条、**角铁,价款合计2906500元;合作方式为供方根据需方所提供图纸要求进行加工(所提供图纸由需方签字确认)。如图纸有变动,需方须提供设计单位书面变更说明或需方签字变更;合同签订后,需方须付总造价30%即871950元预付款,预付款足额到账此合同生效;在保证预付款足30%情况下,货款提货批提批付70%,预付款最后一次结算完毕;2022年7月10日开始交货,2022年7月30日全部交完;需方足额交付定金并审定图纸及变更方案第二日为工期始日,如定金及图纸延误则交货期相应顺延;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疫情和电力部门原因造成停电半个工作日以上)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总工期相应顺延;为响应国家政策(如环检、限产、安检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供需双方通过微信的联系记录,收发的图纸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鑫达彩钢公司在该合同的供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其职工***签字确认;欣灵电气公司在该合同的需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欣灵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5月29日***彩钢公司预付货款871950元。
欣灵电气公司通过微信多次催告鑫达彩钢公司发货,但截至2022年7月31日,鑫达彩钢公司尚未向欣灵电气公司供货。欣灵电气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上述合同,返还预付货款。鑫达彩钢公司于2022年8月2日接受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
另查明,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目前钢材原材料市场价格已经下降,欣灵电气公司称每吨降价约800元,鑫达彩钢公司称每吨降价约500元。
本院认为,欣灵电气公司与鑫达彩钢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供货合同应否解除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针对该焦点问题分析如下:第一,欣灵电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预付货款,鑫达彩钢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第二,鑫达彩钢公司所称环保错时作业、高温天气、停电等客观情况,延误工期,但欣灵电气公司催告时,其并未告知上述延误工期的客观情况。即使存在该情况,也并非造成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天未交付任何货物的原因。鑫达彩钢公司所称图纸变动因设计单位书面变更说明或欣灵电气公司签字变更,造成逾期交货,但欣灵电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鑫达彩钢公司的职工***微信聊天中已经确认图纸变更的情况,且合同对图纸中的变更已经确认,本案中的证据充分证明图纸变更没有影响生产时间。因此对鑫达彩钢公司延期交货其不存在过错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第三,欣灵电气公司于2022年5月29日预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鑫达彩钢公司应于预付款的次日开始组织生产,但直至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完成生产。案涉货物是分批交付,在欣灵电气公司多次催告的情况下,鑫达彩钢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一批交货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鑫达彩钢公司承诺于2022年8月底才能履行全部交货义务。由此可见,鑫达彩钢公司一再迟延履行合同的供货义务。第四,目前钢材原材料市场已降价,鑫达彩钢公司自愿承担的损失远远低于降价所带来的收益,如继续履行供货合同将会使欣灵电气公司蒙受更大损失。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综上所述,综合本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欣灵电气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对其要求解除与鑫达彩钢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欣灵电气公司的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8月2日送达给鑫达彩钢公司,供货合同依法于此日解除。案涉供货合同解除,鑫达彩钢公司预收的货款871950元应予返还。欣灵电气公司主张的利息,依法支持以871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劳务分包安装合同、供货合同这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并案审理,故对欣灵电气公司返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欣灵电气有限公司与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于2022年8月2日解除;
二、庆云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山东欣灵电气有限公司预付款871950元及利息(以871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东欣灵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元,保全申请费4920元,共计11180元,***鑫达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