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

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81民初1557号
原告: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姚村镇复圣路与复礼路交叉路口西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6323U。
法定代表人:邱振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水材料款33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长期在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防水材料,经结算,被告拖欠防水材料款3533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单一张,欠款单中表明被告欠防水材料款3533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下欠防水材料款333300元。被告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挽回损失,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长期在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处购买防水材料,经结算,被告拖欠防水材料款3533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单一张,欠款单中表明被告欠防水材料款35330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材料款,尚欠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333300元未付。2022年2月22日,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本案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333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款单、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款单一张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与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333300元的事实。现山东普文特建材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并且通过向本院起诉的途径向被告进行了通知,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33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33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计53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