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

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济南熹源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6450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姚村镇复圣路与复礼路交又路口西南处。
法定代表人邱振东,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熹源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党东重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英,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熹源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6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变更济南市济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济南熹源盛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欠款136650元”为“济南熹源盛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欠款135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济南熹源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844元扣划并过付给了申请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熹源盛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通过大数据司法事务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