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6836号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526323U,住所地曲阜市姚村镇复圣路与复礼路交叉口西南处。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申请执行人曲阜市三孔油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3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元,现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仅有零星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
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曲阜市春秋××号华××小区××楼××室房屋一套,鲁(2019)曲阜市不动产权第0002422号,已被多次查封。
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证券信息: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3000元及利息,执行13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闫 飞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厦